息县市政工程公司

库尔勒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息县市政工程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73号
申请人:库尔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防护林荒山荒滩规划2012-B#。
法定代表人:王世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忠,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库尔勒市楼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息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息县产业集聚区2-21号。
法定代表人:胡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库尔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息县市政工程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库尔勒**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息县市政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共计1,806,540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息县市政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共计1,806,5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