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执267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息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胡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波,男,汉族,1974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息县市政工程公司、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现双方于2021年11月29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息县市政工程公司在孙波的工程款到达其账户后,扣留孙波欠**的货款323500元及利息、诉讼费3076元。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28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
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炜程
审判员 易浩楠
审判员 陈宗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