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执保10号
申请人:息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息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库尔勒市楼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A2508-A2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息县市政工程公司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息县市政工程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户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9501项目经理部)的中国工商银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账号xxxx存款18,138,302元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户名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9501项目经理部)的中国工商银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账号xxxx存款18,138,302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