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1678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车路388号1幢2楼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按25元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