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1678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车路388号1幢2楼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按25元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绮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