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9550号
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松金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车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76元,减半收取5,038元,由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