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9889号
原告:*****涂料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余孙,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臻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车墩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涂料厂与被告何余孙、上海臻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01月15日,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