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涂料厂与上海臻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9889号 原告:*****涂料厂,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余孙,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臻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车墩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涂料厂与被告何余孙、上海臻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01月15日,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