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18854号 原告:上海建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3元,减半收取5,17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