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442号
原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2018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7)沪0117民初6817号民事判决,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民终948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68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原企业名称为上海长纳建设有限公司,现变更后企业名称为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0元,由原告上海长纳隧道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孜
审 判 员 杨 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