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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3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558-1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居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为广东睿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居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科明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以原告与被告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