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明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科明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康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破申77号 申请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南路202号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北路1号1115、1116号。 法定代表人:***。 2024年2月19日,申请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公司公告送达异议通知书,同时到其公司住所地张贴公告。2024年2月26日,本院进行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被申请人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9日,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北路1号1115、1116房,法定代表人为***,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营业期限至无期限,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等。股东为***,持股100%。 根据***公司提交(2023)粤0106民初15574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106执23943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记载,**公司应向***公司退还款项88200元及利息。因**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申请人***公司与**公司的债权债务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认定,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依法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