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破申77号
申请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南路202号第七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申请人: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北路1号1115、1116号。
法定代表人:***。
2024年2月19日,申请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公司公告送达异议通知书,同时到其公司住所地张贴公告。2024年2月26日,本院进行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被申请人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19日,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泰安北路1号1115、1116房,法定代表人为***,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营业期限至无期限,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等。股东为***,持股100%。
根据***公司提交(2023)粤0106民初15574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106执23943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记载,**公司应向***公司退还款项88200元及利息。因**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申请人***公司与**公司的债权债务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认定,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依法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