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06民初15574号
原告: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广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间的《职称申报VIP服务协议》。2.判令某乙公司退还某甲公司费用882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3.受理费由某乙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9日,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签订了《职称申报VIP服务协议》,明确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办理职称评审服务,因某乙公司原因评审不通过,全额退款,退款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依约付款88200元,因某乙公司未按约提供服务,应退还款项。
被告某乙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对于某甲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于其诉求一中予以认可,对于诉求二中付款回执不能代表某甲公司付款。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签订的《职称申报VIP服务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上述协议签订后,某甲公司(公司股东***代付)已依约付款,但某乙公司并未在2021年底完成申报和评审通过并失联,已构成违约,某乙公司依约应予退还全部款项并支付主张权利日起的利息,某甲公司所诉利息起算日作相应调整。
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间的《职称申报VIP服务协议》(合同编号20****997)于2023年5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款88200元及支付利息(按本金88200元计,自2023年2月15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
三、驳回原告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广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