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2221号
申请执行人:***鑫城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办事处北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GMFRBXK。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执行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兴林路东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26847017Y。
法定代表人:韩国杭,总经理。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285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时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