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民初4535号
原告:桐柏县移民服务中心,住所地桐柏县新华街46号。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东段3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杭,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汇元大厦七层716。
法定代表人:帖**,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桐柏县移民服务中心与被告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桐柏县移民服务中心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柏县移民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柏县移民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5元(已减半收取),由桐柏县移民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