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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移民服务中心、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民初4535号 原告:桐柏县移民服务中心,住所地桐柏县新华街46号。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东段3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杭,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14号附19号汇元大厦七层716。 法定代表人:帖**,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桐柏县移民服务中心与被告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桐柏县移民服务中心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柏县移民服务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柏县移民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5元(已减半收取),由桐柏县移民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