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25号
申请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东段3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39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639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