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3436号
原告: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东段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26847017Y。
法定代表人:韩国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0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原濮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新华街交叉口西南角城上城2号楼14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7322017F。
法定代表人:武学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