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537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 被告:***,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被告: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26847017Y,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兴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韩国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8866215,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太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瑞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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