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民申3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汉贝东街(中石油第四加油站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5民终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是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施工的。2014年11月鑫源公司承包白旗看守所新建与维修的工程后,将水暖与排水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了***。2015年10月份完工并且验收,但是鑫源公司总以各种借口推托给付工程款。***提供水暖材料的证据有水暖销售店的销售清单以及收款收据,还有工场人员作证。(二)鑫源公司未付款项为126588元,***承包的工程总价是193444元,扣除鑫源公司己付66856元,尚欠126588元。(三)鑫源公司陈述自己购买材料不属实。二审结束后***前往鑫源公司购买材料的水暖店阿巴嘎旗老五草原五金店核实,该店根本未销售过水暖类器械与材料,而且二审法院审核鑫源公司提交的购料清单时,发现鑫源公司的购料清单中所列部分材料未用在白旗看守所,白旗看守所也无这部分材料(详见附后清单)。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再审本案,依法撤销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5民终883号民事判决,判令鑫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588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2014年11月向鑫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正镶白旗公安局看守所新建与维修工程的暖气安装工程为由,请求鑫源公司给付工程款193444元及利息。鑫源公司认可***承包方式是劳务清包,并非包工包料形式。因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对承包方式双方存有争议,***应对其承包方式为包工包的主张料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在二审提交了购买水暖材料销售清单,但是清单上所显示的购买材料时间多数为2013年,材料购买时间早于***诉称的承包时间2014年11月,故***仅以销售清单证明工程是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依据不足。原审中,***提交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发包方正镶白旗公安局与鑫源公司进行结算的依据,因***未能提交承包方式的相关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该报告不能作为鑫源公司给付***工程款的依据并无不当。***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应当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在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