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22民初212号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22民初212号之一
原告:内蒙古瑞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乌冉克东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喻世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哈里木,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杰,男,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身份证号:×××。该公司会计。
被告: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汉贝东街(中石油第四加油站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大庆,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尔其楞,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瑞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瑞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属自愿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瑞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900元由原告内蒙古瑞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许 燕 凌
审 判 员 阿拉腾敖其尔
人民陪审员 全 宝 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南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