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某某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91民初247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

被告:**有,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被告:***,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被告: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汉贝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大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有、***、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为158元(原告**已预交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小 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白 雪

书 记 员  任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