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91民初247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巴音胡硕镇。
被告:**有,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被告:***,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被告: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汉贝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大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有、***、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为158元(原告**已预交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小 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白 雪
书 记 员 任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