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504民初3364号
原告***,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告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汉贝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大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诉被告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七十四元免收。
审 判 长  都 伟
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
人民陪审员  艾立贵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陆 娇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