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5民终1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多伦县人民法院(2018)内253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多伦县人民法院(2018)内253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多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3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肖有才

审判员  娜日苏

审判员  程鹏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