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5民终1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阿巴嘎旗鑫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多伦县明海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多伦县人民法院(2018)内253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多伦县人民法院(2018)内2531民初4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多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3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肖有才
审判员 娜日苏
审判员 程鹏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