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特富热力技术有限公司

温州特富热力技术有限公司、某某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2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特富热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工业区48号三楼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6204756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江南摩尔西5-23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JH12T3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特富热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11民初2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预付款24100元、违约金28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49元、执行费30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22年11月3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未收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11执20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张 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