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民特53号
申请人: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白龙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化,住四川省剑阁县。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关于对调解协议书第二项外其他调解协议内容予以司法确认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社会保险待遇纠纷,于2021年7月26日经剑阁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一次性支付给***(以下简称乙方)25000.00元,并退还2000.00元保证金共计27000.00元,在2021年8月1日前支付;乙方账户名称***,开户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210××××4318,若甲方未按时支付,延期支付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收款证明,并交付保证金收据原件;二、双方签订并全面履行后3日内,甲方自愿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乙方自愿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双方均保证不得就双方劳动争议的相关情况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支付全部费用,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双方劳动争议的相关情况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四、若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五、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剑阁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剑阁县人民法院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书除第二项申请不予司法确认外其他调解协议内容,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于2021年7月26日经剑阁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除第二项外其他调解协议内容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