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23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被执行人: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剑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剑劳人仲案【2018】1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兴龙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办理2005年9月至2018年2月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登记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愿意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并补缴费用。本院作出(2019)川0823执2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剑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前述仲裁裁决书,确定办理方式、流程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自应缴纳保险费用数额。剑阁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书面复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补缴2005年9月至2018年2月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 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回复意见,2019年6月18日,本院在执行程序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坚决要求办理保险登记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明确表示不同意其他和解方案,双方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综上,本案执行依据即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因政策原因不能执行,当事人应另行寻求救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823执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乔 阳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