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东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东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申5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南宁东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横州镇大竹新区宝华路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2754582U。

法定代表人:陈国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昌任,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凯文,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横县农业农村局,住,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127MB16196575。

法定代表人:龙朝晖,局长。

再审申请人广西南宁东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横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民终3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西南宁东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少迪

审判员  覃 龙

审判员  兰丹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