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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执恢88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草堂宋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6838631709。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眉县首善街道首善街,身份证号码:610XXX。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宝鸡市眉县太白新城东门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773811294A。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陕0118民初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0638元、执行费1984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账号内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同时,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金额较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118执恢8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讲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谭 飞 书 记 员 孙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