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47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岐山龙腾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岐山龙腾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4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岐山龙腾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51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8月16日,轮候冻结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存款(尾号:085,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6日),账户余额704.45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 二、2022年8月16日,轮候冻结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存款(尾号:310,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6日),账户余额54134.52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 三、2022年8月16日,轮候冻结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长安银行存款(尾号:870,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6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 四、2022年8月16日,轮候冻结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长安银行存款(尾号:887,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6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 五、2022年8月16日,轮候冻结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尾号:267,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6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 六、2022年8月16日,轮候冻结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尾号:127_1,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6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 七、2022年8月16日,轮候冻结岐山龙腾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存款(尾号:413,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6日),账户余额491.31元,实际冻结金额0元。 八、2022年8月16日,轮候冻结岐山龙腾山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尾号:020_1,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6日),实际冻结金额0元。 现该案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473号案件部分保全。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