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3民初2018-1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陕0323民初69号判决书,判决后原告***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3民终1242号裁定发回岐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1月28日去世,其妻原告***作为继承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主体变更申请,该案由***参加诉讼。诉讼主体变更后,原告***于2022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 维 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鹏 程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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