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26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710338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77381129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4月12日,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1年2月20日,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蔡家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岐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35230352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西安市公证处出具的(2017)西证经字第6102号债权公证文书、(2020)西证执字第163号执行证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蔡家坡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25日,因被执行人已归还申请人贷款,故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326执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
审 判 员 王 **
审 判 员 王 宏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蔡 文
书 记 员 武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