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执复4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407832J。
法定代表人:张鹏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祥,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庆文,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兴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81016023581B。
法定代表人:田小建,该局局长。
复议申请人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兴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8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彬
审 判 员 陈寒瑛
审 判 员 陈建利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