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2民初109号之二
原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儒,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祥,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张世德,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宇通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 直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