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32民初117号
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9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商业大街聚贤庄对面
委托代理人:张涵,系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32J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街道南环路91号信合大厦20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以被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拖欠原告混凝土款28523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578元,减半收取2789元,由原告陕西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永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张怡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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