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民初372号之一
原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张鹏儒,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文祥,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位庆文,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勇,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14元,减半收取34007元,连同保全费5000元,共计39007元,由原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展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梓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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