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线桥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陕西金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4602号   原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XX线桥工程公司。住所: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XX线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西安XX线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8116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XX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受理; (二)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      驳回起诉; (四)      保全和先于执行; (五)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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