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7102民初562号
原告:陕西忠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西安二期)2幢二单元2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5702146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西安铁路局线桥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22069626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忠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铁路局线桥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忠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忠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忠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成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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