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民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商南县。
负责人:***,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南县火车站移民搬迁安置区项目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商南县火车站东南角。
负责人:***,系专职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洛市商州***土石方工程施工队,住所地商州区XX村。
经营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腰市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永睿,陕西善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南县人民政府、商南县火车站移民搬迁安置区项目建设管理处、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洛市商州***土石方工程施工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100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1002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40元,退回上诉人商南县人民政府、商南县火车站移民搬迁安置区项目建设管理处、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各5738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叶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