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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长宁平安工程队与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8121号 原告:武功县长宁平安工程队(经营者:谈帮合,男,汉族,1960年9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XX镇XX村**),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XX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实习),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功县长宁平安工程队(经营者:谈帮合)与被告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功县长宁平安工程队(经营者:谈帮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武功县长宁平安工程队(经营者:谈帮合)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