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8121号
原告:武功县长宁平安工程队(经营者:谈帮合,男,汉族,1960年9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XX镇XX村**),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XX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实习),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功县长宁平安工程队(经营者:谈帮合)与被告西安铁路线桥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功县长宁平安工程队(经营者:谈帮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武功县长宁平安工程队(经营者:谈帮合)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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