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民初519号
原告: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当代国际核心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鲁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撤诉。
审判长 王 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