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海林中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2号楼22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九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新兴镇十字道村道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上诉人甘肃海林中业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民初4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海林中业商贸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3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