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荣坤建筑工程公司

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3执12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甘肃省甘谷县。 本院在执行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12月29日、2022年3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部门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网络财付通有少量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中,2022年3月11日经查:***下有车牌号为甘EFC2**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实际为被执行人**所有,本院予以查封、扣押。同日又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后**交纳案件款1万元,**已领回。 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法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