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浩荣坤建筑工程公司

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诉与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民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安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山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4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山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4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1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