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民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安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山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4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山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4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1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甘肃东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 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