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21民初100号
原告:**,男,1974年6月6日出生,住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埠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霍珺,该公司经理。
被告:霍珺,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麦积区。
第三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谷县新兴镇十字道村道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成,男,该公司会计。
第三人:***,男,1978年6月9日出生,住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6月6日出生,住甘谷县。
原告**与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霍珺,第三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案件复杂,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