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项目部、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521执1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清水县红堡镇贾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新兴镇***。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新兴镇十字道村道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水三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项目部、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案,**被执行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甘谷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25666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