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002民初4239号
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文华路1号3号楼3单元37号。
法定代表人:任玉良。
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