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焦作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811执1330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冯营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41号3号楼37号。
法定代表人任余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焦作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翟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