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中民二终字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余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剩余货款31620元和违约金3626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源市科灵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孙东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孟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