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02民初1485号
原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手续,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致本案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原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可以在获取被告确切住址之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