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1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509-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小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盛字营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2民初123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99944元、逾期利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5134元。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登记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车辆、证券、关联案件等财产线索的调查,现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44459.53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津南区小站镇***院地下车库负101(建筑面积14731.32平方米)和津南区小站镇东风里1-5(建筑面积64.73平方米),考虑到被查封不动产的现状和性质以及本案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进行处置,本案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