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远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小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15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509-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市小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盛字营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2民初123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99944元、逾期利息50000元、案件受理费5134元。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登记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车辆、证券、关联案件等财产线索的调查,现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44459.53元,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津南区小站镇***院地下车库负101(建筑面积14731.32平方米)和津南区小站镇东风里1-5(建筑面积64.73平方米),考虑到被查封不动产的现状和性质以及本案具体情况,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进行处置,本案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