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生共盈照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神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河北三生共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民辖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神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号中华商务*座*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三生共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审被告:***,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上诉人河北神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三生共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民初5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应撤销一审裁定书,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2月11日签订《LED广告屏系统工程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生产LED广告屏3000块,并约定了尺寸、数量、单价及付款方式和时间。被上诉人于2014年7月15日完成3000块广告屏的生产,上诉人支付了部分货款。上诉人公司法人即原审被告***于2016年6月3日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一张,自愿承担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货款。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将其享有的河北帮农网络工程有限公司17.33%的全部股权及派生的收益质押给被上诉人,作为涉案货款的担保。被上诉人以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给付货款及违约金,由原审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为由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LED广告屏系统工程合作协议书》中第8.2条约定:“……协商无法解决,则同意该等争议提请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裁决”。因协议中未明确签署地,故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