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5112号
原告:河北三生共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25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神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河北三生共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神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北神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北神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LED广告屏系统工程合作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协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任何因本协议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解决,则同意该等争议提请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裁决,而协议签订地点为衡水,在本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神农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